1、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总公司加盖公章);
2、公司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总公司加盖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;
3、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被委托人的权限、委托期限。
4、总公司章程(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);
5、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;
6、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;
7、总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;
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;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。
8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。
注意:分公司没有独立开发票的权利,可以使用总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开发票,税率在你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时候,税管员会跟你协商确定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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